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董德银与重庆中振养老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117执287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7执2870号
  • 案件名称

    董德银与重庆中振养老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董德银;重庆中振养老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7执2870号 申请执行人:董德银,女,192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执行人:重庆中振养老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法定代表人:陈娟。本院在执行董德银与重庆中振养老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21)渝0117民初7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被执行人重庆中振养老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还申请执行人董德银会费5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30日起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被执行人重庆中振养老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董德银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人须知、被执行人财产举证表、执行风险提示书,要求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告知执行风险。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6月9日、9月16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查控措施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房屋、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纳入限制高消费。2021年9月16日,本院依法将案件的执行进展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可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渝0117执287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小冬审  判  员    秦  艳审  判  员    陈道兵  二○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卓 - 1 -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