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明、李康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785执16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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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785执1675号案件名称
滕明、李康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高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滕明;李康山;高密市双晟物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785执1675号申请执行人:滕明。被执行人:李康山。被执行人:高密市双晟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廷福。本院在执行滕明堂与李康山、高密市双晟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已经和解并处于长期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高密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785民初49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卓志审判员 王进军审判员 刘明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付 程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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