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滕明、李康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785执167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785执1675号
  • 案件名称

    滕明、李康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高密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滕明;李康山;高密市双晟物流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785执1675号申请执行人:滕明。被执行人:李康山。被执行人:高密市双晟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廷福。本院在执行滕明堂与李康山、高密市双晟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已经和解并处于长期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高密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785民初49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卓志审判员  王进军审判员  刘明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付 程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