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谢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民终23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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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民终2377号案件名称
马某、谢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运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马某;谢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8民终23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某,山西勇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某。 上诉人马某因与被上诉人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21)晋0802民初3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于2021年9月1日按照上诉人马某在其一审送达地址确认书中所留地址、电话号码,以法院专递方式向其邮寄送达了2021年9月9日上午八时三十分开庭的传票。该邮件已被签收,但马某无正当理由均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另马某提起上诉后,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通知其在接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6034元,但马某至今未予交纳,亦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综上,上诉人马某既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又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本案应按其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马某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任国强审判员 毛松伟审判员 路志杰二O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崔甜甜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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