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马某、谢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民终237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民终2377号
  • 案件名称

    马某、谢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运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马某;谢某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8民终23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某,山西勇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某。        上诉人马某因与被上诉人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21)晋0802民初3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于2021年9月1日按照上诉人马某在其一审送达地址确认书中所留地址、电话号码,以法院专递方式向其邮寄送达了2021年9月9日上午八时三十分开庭的传票。该邮件已被签收,但马某无正当理由均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另马某提起上诉后,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通知其在接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6034元,但马某至今未予交纳,亦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综上,上诉人马某既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又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本案应按其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马某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任国强审判员    毛松伟审判员    路志杰二O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崔甜甜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