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豆万康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川0823民督2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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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823民督27号之一案件名称
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豆万康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剑阁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督促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豆万康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823民督27号之一申请人: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剑阁县下寺镇剑门关大道北段99号。法定代理人:李德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元,男,该公司职工。被申请人:豆万康,男,195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申请人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豆万康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后,于2021年8月27日发出(2021)川0823民督27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豆万康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豆万康在收到支付令后十五日内,对债务人主体资格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案督促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21)川0823民督27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侯婷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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