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医院、崔富刚民事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甘0502执58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502执581号
  • 案件名称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医院、崔富刚民事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医院;崔富刚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甘0502执581号崔富刚、天水市秦州区人民医院:本院执行的(2021)甘0502执581号崔富刚与天水市秦州区人民医院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2021年9月7日被执行人天水市秦州区人民医院自动履行案件款10000元,已由申请执行人崔富刚领取。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天水市秦州区人民医院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本案执行完毕。审判员  李中秋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汪 荣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