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药控股长沙有限公司、湖南海王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5民初85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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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5民初8560号案件名称
国药控股长沙有限公司、湖南海王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国药控股长沙有限公司;湖南海王医药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5民初8560号原告:国药控股长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龙福路2号(金霞湘绣园1201、1202、1203、1206、1207、1208、1209、13-15整层楼)。法定代表人:连万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帅,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铖,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湖南海王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中青路1318号佳海工业园二期D5栋101、102、201、202房。法定代表人:张凡。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国药控股长沙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海王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国药控股长沙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国药控股长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药控股长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97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3,485元,由原告国药控股长沙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许洪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龙妙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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