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宁市支行、张代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086执1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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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086执1102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宁市支行、张代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东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宁市支行;张代华;赵良娇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086执11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宁市支行,住东宁市。负责人:崔健,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木平,男,197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该行职员,住东宁市。被执行人:张代华,男,197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东宁市。被执行人:赵良娇,女,198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东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宁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张代华、赵良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年9月26日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宁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张代华、赵良娇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宁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张代华、赵良娇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黑1086执11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传发审判员 解本君审判员 宋明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鑫磊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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