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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小兵、黄川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523执8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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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523执897号
  • 案件名称

    樊小兵、黄川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江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樊小兵;黄川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523执897号申请执行人:樊小兵,男,1971年4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长宁县梅白乡。被执行人:黄川,男,197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江安县江安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1523民初3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樊小兵申请执行黄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内容:强制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劳务工资29900元、案件受理费274元,合计30174元。在执行过程中:一、本院依法通过向被执行人黄川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也未报告财产。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多次对被执行人黄川的财产信息进行查控,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也工商、证券信息。三、经查,被执行人黄川下落不明,黄川在本院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其名下有位于江安县江安镇的住房,本院在另案中[(2021)川1523执380号]已对该房屋进行查封,且该房产在银行设定有抵押,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四、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五、上述执行情况,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明确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告知是否申请律师调查令、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其表示以书面申请为准。本院将拟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债权30174元、本案执行费353元,被执行人黄川均未履行。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川1523执89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然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限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 渡审判员 晏中国审判员 周先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杰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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