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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湘干与朱焕泉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湘0528执108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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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28执1087号之二
  • 案件名称

    陈湘干与朱焕泉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宁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陈湘干;朱焕泉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28执108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湘干,男,1991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被执行人:朱焕泉,男,198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本院在执行陈湘干与朱焕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新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528民初21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528执10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艳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刘星佑书 记 员 蒋 利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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