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开元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嘉兴瑞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482民初341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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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482民初3417号之一案件名称
平湖市开元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嘉兴瑞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湖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平湖市开元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嘉兴瑞达建设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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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482民初3417号之一 原告:平湖市开元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曹桥街道斜桥集镇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0620131578。 法定代表人:胡国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中强,浙江浙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瑞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沈荡镇南王公路沈荡段1235号1幢1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MA2B8PL14G。 法定代表人:徐晓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云峰、黄小婷,浙江海威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平湖市开元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瑞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平湖市开元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湖市开元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720元,合计1770元,均由原告平湖市开元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黛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怀笑晶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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