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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高密市紫藤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侯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2021)鲁0785执恢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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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785执恢245号
  • 案件名称

    王某与高密市紫藤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侯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高密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王某;高密市紫藤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侯某;侯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785执恢24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高密市紫藤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侯某1。被执行人:侯某2。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高密市紫藤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侯某1、侯某2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同意延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终结高密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785民初35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卓志审判员  台军妮审判员  王进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晓燕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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