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漆小琴、马九香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2021)湘06执复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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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执复84号
  • 案件名称

    漆小琴、马九香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漆小琴;马九香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执复84号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漆小琴,女,196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被执行人马九香,女,196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复议申请人漆小琴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岳阳楼区法院)(2021)湘0602执2389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岳阳楼区法院查明,(2021)湘0602民初26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由被执行人马九香在其继承晏秋跃的遗产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漆小琴偿还债务40000元及相应利息。判决书中涉及到的房屋遗产已于判决生效前以岳阳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的形式抵偿给朱训良、陈金秀偿还晏秋跃借款及利息,且已办理过户手续(有证明材料)。法院判决书中并未确定遗产范围。岳阳楼区法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第3款,因被告马九香对晏秋跃的继承遗产不明确,无法执行判决内容,应予以驳回申请执行人漆小琴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漆小琴的执行申请。漆小琴向本院申请复议称,请求依法撤销(2021)湘0602执2389号裁定。具体的事实理由如下:一、2021年3月10日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以(2021)湘0602号民事判决书判定被申请人马九香在继承晏秋跃的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债务40000元,并按2021年1月7日(起诉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的标准支付自2015年11月2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用430元。二、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允许晏鹏放弃继承该财产。三、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法官查询到被告马九香和晏鹏于2020年5月(明知继承的遗产已经抵押给申请人了,申请人多次上门去催讨二被告都知道)以国土证和房产证遗失为名,将该房屋转移至朱训良名下是恶意串通不还申请人的债务。四、执行法院应当查明是否还有其他财产。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恶意转移遗产,导致申请人债权无法履行。申请人请求上级人民法院查明被申请人的财产,将转移的财产一同分配,以此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对岳阳楼区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2020年1月6日,被执行人马九香的丈夫晏秋跃去世,2020年6月1日,马九香将其与丈夫晏秋跃共有的位于岳阳楼区(不动产权证号043057号)房屋变更为马九香一人所有。原告漆小琴与被告马九香、晏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岳阳楼区法院于2021年3月10日作出(2021)湘0602民初260号民事判决。2021年3月18日,马九香与朱训良、陈金秀签订《岳阳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将上述房屋作价30万元转让给了朱训良、陈金秀。朱训良、陈金秀于2021年3月19日办理了不动产登记,不动产权证号为:湘(2021)岳阳市不动产权第××号。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马九香在其丈夫晏秋跃去世后将夫妻共有的位于岳阳楼区(不动产权证号043057号)房屋变更为马九香一人所有,虽然(2021)湘0602民初260号民事判决未涉及上述房屋产权的变迁情况,但判决马九香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向漆小琴偿还债务40000元及相应利息的判项并无不当。根据该判决,在执行程序中,首先应当查明有无遗产继承事实以及遗产继承额度,再行确定后续执行方案:未继承遗产,则马九香不承担债务偿还责任;继承的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限额执行;继承的遗产超过债务的,足额执行。根据查明的事实,本案已在执行中查明了马九香在晏秋跃过世后,已将其与晏秋跃共有的上述房屋变更为了其个人独有,结合其子女已放弃遗产继承的事实,可以认定马九香已继承了晏秋跃在上述房屋的财产份额,故马九香应当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对复议申请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岳阳楼区法院关于因被告马九香对晏秋跃的继承遗产不明确,无法执行判决内容,应予以驳回申请执行人漆小琴的执行申请的认定错误,应予纠正。复议申请人的部分复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21)湘0602执2389号执行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建华审判员  曹 波审判员  李江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维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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