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琴缘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102民初16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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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102民初16116号案件名称
遵义琴缘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遵义琴缘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102民初16116号原告:遵义琴缘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大坡镇裕民村,统一信用代码:91520300MA6EBWWL3M。法定代表人:冯开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本国,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延安路亚太中心21层1号。法定代表人:张义勇。原告遵义琴缘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2021年9月15日,原告遵义琴缘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遵义琴缘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25元,由遵义琴缘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田 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钱灵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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