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文清、郑照义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1民终188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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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民终18853号案件名称
易文清、郑照义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易文清;郑照义;成都市易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易纹轩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熊阳;四川易园园林艺术博物馆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民终188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易文清,男,195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照义,男,196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原审第三人:成都市易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泉路8号。法定代表人:易平平,总经理。原审第三人:成都市易纹轩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牛坝路4号2栋1-3楼28号。法定代表人:易平平,总经理。原审第三人:熊阳,男,198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原审第三人:四川易园园林艺术博物馆,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泉路8号。法定代表人:易文清,董事长。上诉人易文清因与被上诉人郑照义、原审第三人成都市易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易纹轩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熊阳、四川易园园林艺术博物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7民初120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易文清在一审法院依法送达缴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后,既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书面缓交、免交和减交案件受理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易文清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牛玉洲审判员 孙 韬审判员 刘康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双鸿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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