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哈麦其、丁月萍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42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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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01执4287号案件名称
马哈麦其、丁月萍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昌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马哈麦其;丁月萍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4287号申请执行人:马哈麦其,男,1975年11月2日出生,东乡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丁月萍,女,1980年1月24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马哈麦其与丁月萍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301民初170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6163元,已执行标的5422元、未执行标的20741元(不含申请执行费及逾期付款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一、被执行人丁月萍已当庭给付5422元;二、剩余案款被执行人于2021年10月10日开始每月的10日之前给付300元,该款项转账至婚生子马明微信账号,至全部案款给付完毕为止;三、申请执行人不要求被执行人为本案债务履行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01执4287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对原法律文书的执行,也可以就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阿斯里别克审判员 秦明审判员 刘玉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艾力夏提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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