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吴宁信用卡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03执保4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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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03执保409号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吴宁信用卡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吴宁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03执保409号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云飞街二段42号。负责人:崔岳松,该银行行长。被申请人:吴宁,男,198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凌海市。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辽0703民初117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保全,本院已依法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吴宁的银行存款。二、冻结、扣留被申请人徐吴宁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被申请人吴宁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四、以上冻结、查封、扣押、扣留被申请人吴宁的财产以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和应由被申请人承担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诉讼费、执行费为限(标的、数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郭 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苏莹莹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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