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贵星、李飞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21执93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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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21执932号之一案件名称
刘贵星、李飞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桂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刘贵星;李飞;中山市沙溪镇美凤毛毯厂;刘小凤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21执9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贵星。被执行人:李飞。被执行人:中山市沙溪镇美凤毛毯厂。投资人:李飞。被执行人:刘小凤。刘贵星申请执行李飞、中山市沙溪镇美凤毛毯厂、刘小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1021民初15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贵星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李飞、中山市沙溪镇美凤毛毯厂、刘小凤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向申请执行人刘贵星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6月18日在全国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证券账户、有车辆信息。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进行了轮候查封。于2021年6月30日向桂阳县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桂阳县住房公积金等部门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李飞、中山市沙溪镇美凤毛毯厂、刘小凤其他财产状况,查询到被执行人李飞名下有房产信息,本院依法进行了轮候查封。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刘贵星,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对被执行人李飞、中山市沙溪镇美凤毛毯厂、刘小凤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9月24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565000元,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剩余未执行到位金额为565000元。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刘贵星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春审 判 员 肖知平审 判 员 胡 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周萍萍书 记 员 曹 鑫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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