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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州市三江镇祥运石材经营部、罗广海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84执17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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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184执1724号
  • 案件名称

    崇州市三江镇祥运石材经营部、罗广海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崇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崇州市三江镇祥运石材经营部;罗广海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84执1724号申请执行人:崇州市三江镇祥运石材经营部,住所地崇州市三江镇顺金东街298号。经营者:汪令运,该经营部业主。被执行人:罗广海,男,196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崇州市三江镇祥运石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罗广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依法履行也未报告财产情况。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和传统调查,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具体地址不明,其名下除少量银行存款外,无车辆、不动产登记信息、到期债权及对外投资信息。本院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共计2,318元,已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21)川0184民初115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为50,308元,经本次执行,上述债权剩余47,990元未能实现,本案执行费被执行人未缴纳。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实质要件,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批准,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倪望博审 判 员 陈 琳审 判 员 毛德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李 月书 记 员 张 翔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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