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金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罗湖区某某汽车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302民初174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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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302民初17459号案件名称
临沂金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罗湖区某某汽车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沂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临沂金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罗湖区某某汽车用品商行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302民初17459号原告:临沂金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北曲坊社区龙泉花园7#楼1单元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MFBE97B。法定代表人:刘紫涵,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廷婷,上海沪师(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宝卿,上海沪师(临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罗湖区某某汽车用品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经营者:卓某某。原告临沂金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罗湖区某某汽车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受理。原告临沂金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临沂金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由原告临沂金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曹雪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史继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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