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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木、邓满琴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629执3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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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2629执342号
  • 案件名称

    张先木、邓满琴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剑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剑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
  • 当事人

    张先木;邓满琴
  • 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剑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629执342号申请执行人张先木,男,1985年12月12日出生,侗族,住址贵州省剑河县。被执行人邓满琴,女,1990年1月9日出生,苗族,住址贵州省剑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先木与邓满琴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黔2629民初2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书内容:1、被执行人邓满琴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申请人张先木支付550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照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2021年7月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双方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邓满琴尚需支付申请人张先木48022元,被执行人于2021年9月30日前每月支付不低于2500元,于2022年12月30日前付清。2、申请费72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黔2629执342号案件的执行。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期间为二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在期限内申请恢复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蒲 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昌泷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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