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名县支行、赵永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25民初26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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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25民初2641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名县支行、赵永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名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名县支行;赵永增;赵丙新;赵永威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25民初264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名县支行,地址:河北省大名县大名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2510684237X7。法定代表人:毛乃华,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宪涛,男,汉族,大名农行副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远,男,1998年9月13日出生,回族,住大名县,该支行客户经理。被告:赵永增,男,197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大名县。被告:赵丙新,男,196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大名县。被告:赵永威,男,198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大名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名县支行(以下简称大名农行)诉被告赵永增、赵丙新、赵永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大名农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向原告大名农行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在法院指定的期间内交纳应预交的诉讼费,否则按自动撤诉处理。但原告在指定的期内仍未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尤鹏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璐璐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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