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春雄交通肇事罪刑事申诉再审审查刑事裁定书(2021)陕0204刑申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204刑申1号案件名称
、袁春雄交通肇事罪刑事申诉再审审查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川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袁春雄案件缘由
交通肇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五十三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21)陕0204刑申1号再审申请人:袁春雄,男,汉族,1959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铜川市耀州区,系被告人袁玮宏之父。再审申请人袁春雄因其子袁玮宏犯交通肇事罪,本院2020年10月29日作出(2020)陕0204刑初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袁春雄认为该判决书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其子袁玮宏承担刑事责任没有足够的事实与法律依据。具体内容为:一、(2020)陕0204刑初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二、(2020)陕0204刑初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定案证据不足。申请人袁春雄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供的田美宁证言,因其与被告人系夫妻关系且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该证据不能反映全部案件事实,该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因此原审并无不当;经调阅该案审理卷宗并查看视频资料,同时结合本案刑事照片、证人证言等证据,在案证据能相互印证并证明案件事实;且庭审中袁玮宏自愿认罪认罚。综上,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判决结果适当,申请人袁春雄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第四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袁春雄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罗红涛审 判 员 杨 敏审 判 员 焦志成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宋圆圆 1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永州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孙品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3执2759号 下一篇 袁超与夏伟、蔡纹娟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沪02民终77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