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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春雄交通肇事罪刑事申诉再审审查刑事裁定书(2021)陕0204刑申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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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204刑申1号
  • 案件名称

    、袁春雄交通肇事罪刑事申诉再审审查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铜川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袁春雄
  • 案件缘由

    交通肇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五十三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21)陕0204刑申1号再审申请人:袁春雄,男,汉族,1959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铜川市耀州区,系被告人袁玮宏之父。再审申请人袁春雄因其子袁玮宏犯交通肇事罪,本院2020年10月29日作出(2020)陕0204刑初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袁春雄认为该判决书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其子袁玮宏承担刑事责任没有足够的事实与法律依据。具体内容为:一、(2020)陕0204刑初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二、(2020)陕0204刑初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定案证据不足。申请人袁春雄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供的田美宁证言,因其与被告人系夫妻关系且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该证据不能反映全部案件事实,该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因此原审并无不当;经调阅该案审理卷宗并查看视频资料,同时结合本案刑事照片、证人证言等证据,在案证据能相互印证并证明案件事实;且庭审中袁玮宏自愿认罪认罚。综上,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判决结果适当,申请人袁春雄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第四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袁春雄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罗红涛审  判  员    杨  敏审  判  员    焦志成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宋圆圆 1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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