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红波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6执913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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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6执9131号之一案件名称
李红波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李红波;水一服饰(北京)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6执91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红波,女,198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被执行人:水一服饰(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法定代表人:王艳娜。申请执行人李红波与被执行人水一服饰(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兴劳人仲字[2020]第379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一、水一服饰(北京)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红波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至二〇二〇年五月三十一日期间工资七千七百元;二、驳回李红波的其他仲裁请求。权利人李红波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水一服饰(北京)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经查询,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北京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7月20日起至2022年7月19日止,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617.66元,已发还给申请人;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车辆、房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保险、互联网账户、证券等其他财产信息。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水一服饰(北京)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4、本院经过调查,被执行人水一服饰(北京)有限公司现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现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财产线索。5、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水一服饰(北京)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京兴劳人仲字[2020]第3797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秦建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贾 璇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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