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李小红、张明孝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21民初169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21民初1696号
  • 案件名称

    李小红、张明孝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乡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李小红;张明孝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21民初1696号原告:李小红,男,197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被告:张明孝,男,1972年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安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波,常德市西洞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小红诉被告张明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后,张明孝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此案不应由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管辖,而应由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管辖。张明孝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自己一直居住在常德市武陵区,且李小红诉状也认可其长期居住在常德市武陵区,故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法定管辖权。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李小红与张明孝之间系因民间借贷合同引起的民事纠纷,张明孝提交了常德市武陵区丹阳街道北堤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居住证明,能够证明其经常居住地为常德市武陵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张明孝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潘道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李雨薇代理书记员  梅光磊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