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志中、唐顺文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6执恢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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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6执恢191号案件名称
朱志中、唐顺文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朱志中;唐顺文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6执恢191号申请执行人:朱志中,男,1972年4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唐顺文,男,1986年1月1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朱志中与被执行人唐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1126民初25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湘1126民初252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欧明辉审 判 员 肖广文审 判 员 朱革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齐锡永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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