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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志中、唐顺文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6执恢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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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26执恢191号
  • 案件名称

    朱志中、唐顺文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宁远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朱志中;唐顺文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6执恢191号申请执行人:朱志中,男,1972年4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唐顺文,男,1986年1月1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朱志中与被执行人唐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1126民初25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湘1126民初252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欧明辉审 判 员  肖广文审 判 员  朱革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齐锡永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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