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斌、王广乾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325民初566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1325民初5661号案件名称
李斌、王广乾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李斌;王广乾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325民初5661号原告:李斌,男,197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费县。被告:王广乾,男,197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费县。原告李斌与被告王广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同年9月2日原告李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斌负担。审判员 李海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家泽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任云龙、任明超等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621执保332号之一 下一篇 兰小军、新疆名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3执3429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