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任云龙、任明超等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621执保332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621执保33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任云龙、任明超等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濉溪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任云龙;任明超;陈庆玲
  • 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621执保332号之一申请保全人:任云龙,男性,1978年0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保全人:任明超,男性,1974年0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保全人:陈庆玲,女性,1977年0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任云龙与被保全人任明超、陈庆玲财产保全一案中,冻结了被保全人任明超、陈庆玲的银行账户。现因被保全人已提供房产作为担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保全人任明超、陈庆玲的银行存款9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淑婷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且对该财产又无法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621执保332号之一申请保全人:任云龙,男性,1978年0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保全人:任明超,男性,1974年0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保全人:陈庆玲,女性,1977年0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任云龙与被保全人任明超、陈庆玲财产保全一案中,冻结了被保全人任明超、陈庆玲的银行账户。现因被保全人已提供房产作为担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保全人任明超、陈庆玲的银行存款9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淑婷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且对该财产又无法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