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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芷江侗族自治县支行、杨忪战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1228民初9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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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28民初915号
  •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芷江侗族自治县支行、杨忪战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芷江侗族自治县支行;杨忪战
  • 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1228民初91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芷江侗族自治县支行,住所地:怀化市芷江县凯旋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8673597585J。负责人:李芷建,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曾焱,女,197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系该支行员工。被告:杨忪战,男,199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芷江侗族自治县支行与被告杨忪战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芷江侗族自治县支行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忪战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芷江侗族自治县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杨忪战归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5905.82元、利息761.67元、费用1054.08元(利息已算至2021年5月6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合计7721.57元;2.判令杨忪战承担案件诉讼相关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11日,杨忪战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芷江侗族自治县支行申请办理信用卡,杨忪战填写了信用卡申请表,同意遵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民币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民币信用卡(个人卡)章程等内容,并签署了名字。领用合约约定了信用卡的重要提示、使用、还款、收费标准等内容,信用卡章程约定了总则、申领、使用等内容。依杨忪战的申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芷江侗族自治县支行核准并向杨忪战发放了卡号为62×××45的信用卡,额度0.6万元,杨忪战激活后多次使用该信用卡消费。杨忪战于2019年11月份开始逾期,截至2021年5月6日,杨忪战尚欠信用卡透支本金5905.82元、利息761.67元、费用1054.08元未归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芷江侗族自治县支行。杨忪战未按约归还欠款已构成违约,其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芷江侗族自治县支行为维护其权益诉至法院。杨忪战未作任何形式的答辩。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芷江侗族自治县支行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负责人身份证明各1份,2.被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3.被告签字确认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申请表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民币信用卡(个人卡)金卡及普卡领用合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民币信用卡(个人卡)章程内容各1份,4.信用卡交易明细1份、账单明细1份,5.催收记录1份,6.逾期明细1份。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芷江侗族自治县支行提供的以上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和采信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2月11日,杨忪战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芷江侗族自治县支行申请办理信用卡,杨忪战填写了信用卡申请表,同意遵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民币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民币信用卡(个人卡)章程等内容,并签署了名字。领用合约约定了信用卡的重要提示、使用、还款、收费标准等内容,信用卡章程约定了总则、申领、使用等内容。依杨忪战的申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芷江侗族自治县支行核准并向杨忪战发放了卡号为62×××45的信用卡,额度0.6万元,杨忪战激活后多次使用该信用卡消费。杨忪战于2019年11月份开始逾期,截至2021年5月6日,杨忪战尚欠信用卡透支本金5905.82元、利息761.67元、费用1054.08元,共计7721.57元未归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芷江侗族自治县支行。本院认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芷江侗族自治县支行与杨忪战签订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现杨忪战利用申领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进行透支,应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故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芷江侗族自治县支行要求杨忪战偿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利息、费用及后续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杨忪战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限杨忪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芷江侗族自治县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5905.82元、利息761.67元、费用1054.08元,共计7721.57元(后续利息自2021年5月7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杨忪战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 连 周人民陪审员 邓  平人民陪审员 张英金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姚 慧 群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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