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家平、周显干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1执6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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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1执607号案件名称
李家平、周显干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祁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祁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李家平;周显干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1执607号申请执行人:李家平,男,1975年8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祁阳县。被执行人:周显干,男,1972年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永州市冷水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家平与被执行人周显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121民初3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漆振刚审判员 周高峰审判员 江柏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廖 赛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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