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张某、魏芝等魏杰、韩瑞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3557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执355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张某、魏芝等魏杰、韩瑞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张某;魏芝;魏杰;韩瑞林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35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7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魏芝,男,197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魏杰,男,198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韩瑞林,男,196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五家渠市。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魏芝、魏杰、韩瑞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0104民初52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200000元,已执行标的为130480.34元,未执行标的为1069519.66元。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长期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4执355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忠审判员    马卫国审判员    吾斯曼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家兴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