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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晟鸿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湘0304刑初3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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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304刑初387号
  • 案件名称

    王晟鸿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王晟鸿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304刑初387号公诉机关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晟鸿,男,汉族,湘潭市人,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因涉嫌犯**罪,2021年6月26日被湘潭市***岳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经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以潭岳检刑诉[202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晟鸿犯**罪,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决定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段凤皇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唐峰、赵娟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书记员马薇担任记录,于2021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向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晟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审理查明:2021年6月26日9时许,被告人王晟鸿驾驶电动摩托车从板塘铺方向往建设路口方向行驶,至河东大道与双拥路的交叉路口时遇执勤民警设卡检查。执勤民警示意被告人王晟鸿靠边停车,被告人王晟鸿因未佩戴安全帽担心受到处罚故骑车强行冲关,其先后躲避两名民警的拦截,并骑车径直撞向第三名拦截的民警杨某甲,将民警杨某甲撞到在地,随即被告人王晟鸿逃离现场。2021年6月28日,经湘潭市***岳塘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杨某甲所受全身多处软组织挫擦伤,构成轻微伤。被告人王晟鸿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晟鸿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晟鸿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认罪认罚。公诉机关遂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晟鸿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王晟鸿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晟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被告人王晟鸿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杨某甲、张某甲、陈某甲、王某甲的证言,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人民警察证,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潭公岳鉴(法临)字[2021]198号鉴定书,湘潭市***交通警察支队文件及勤务安排表,病历资料及受伤照片,视频截图及指认现场照片,指认笔录,户籍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晟鸿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构成**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晟鸿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晟鸿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26日起至2021年12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段凤皇人民陪审员  唐 峰人民陪审员  赵 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阳贤慧书 记 员  马 薇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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