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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淼、李定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921民初2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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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921民初2110号
  • 案件名称

    汤淼、李定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南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汤淼;李定泉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921民初2110号原告:汤淼,男,196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被告:李定泉,男,196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原告汤淼与被告李定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汤淼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汤淼自愿申请撤回对李定泉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汤淼撤诉。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计2825元,由汤淼负担。审 判 员  黄 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全淑芬书 记 员  金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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