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阳县盛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冼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1021民初17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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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1021民初1700号案件名称
田阳县盛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冼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百色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田阳县盛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冼达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1021民初1700号原告:田阳县盛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田阳区田州镇隆平大道C2区隆平公寓1幢10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21695353944A。法定代表人:阮俊彬,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华,广西阳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冼达,男,1983年8月22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百色市田阳区。原告田阳县盛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冼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田阳县盛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阳县盛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田阳县盛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许 祥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覃冬迷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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