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斯、吉林市北大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221执11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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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21执1180号案件名称
范文斯、吉林市北大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永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范文斯;吉林市北大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0221执1180号申请执行人:范文斯。被执行人:吉林市北大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文斯与被执行人吉林市北大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吉民再108号民事判决书,要求吉林市北大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范文斯购房款利息292500.83,二审案件受理费6183元。本院认为,(2021)吉民再10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内容298683.83元,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本次申请执行的权利已全部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1)款第一项、第十五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21)吉民再10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内容298683.83元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次申请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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