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玉东、宋华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1081民初35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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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1081民初3518号案件名称
杨玉东、宋华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仪征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杨玉东;宋华明;宋玲玲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081民初3518号原告:杨玉东,男,196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被告:宋华明,男,身份信息不详,住仪征市。被告:宋玲玲,女,身份信息不详,住仪征市。原告杨玉东与被告宋华明、宋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玉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李 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于 芳书 记 员 陈渊岚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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