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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永富财产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682执78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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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682执78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叶永富财产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什邡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叶永富
  • 案件缘由

    财产刑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682执784号之一移送机关:什邡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叶永富,男,196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叶永富刑事财产刑一案,什邡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3日作出的(2021)川0682刑初22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移送执行标的为罚金2,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叶永富银行账户,因金额较小,暂未扣划。经调查,被执行人亦无相关车户、房产、股权等登记信息,且患精神疾病系低保户,故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忠审判员 杨晓斌审判员 杨霜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曾 红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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