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骏艺家具有限公司、赵永申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611执699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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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611执699号之三案件名称
烟台骏艺家具有限公司、赵永申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烟台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烟台骏艺家具有限公司;赵永申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611执69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烟台骏艺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聚福路610号。被执行人:赵永申,男,198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骏艺家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永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9月23日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2020)鲁0611民初26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雪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军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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