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彭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周仁峰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430执7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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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430执755号案件名称
江西彭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周仁峰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彭泽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江西彭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周仁峰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430执755号申请执行人江西彭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彭泽县龙城镇龙城大道12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MA35JAF2XC。法定代表人:曹展兴。被执行人周仁峰,男,汉族,1979年1月16日生,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申请执行人江西彭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江西省彭泽县人法院作出的(2020)赣0430民初14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周仁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方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有车辆登记。本院对发现的财产采取了查封执行措施,但该车辆并未实际扣押,现无法处置。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2.228万元,截至2021年9月23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2.228万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9月23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赣0430执75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远 新审判员 刘楷林审判员朱子贵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方 纯 彬(江西院印)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430执755号申请执行人江西彭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彭泽县龙城镇龙城大道12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MA35JAF2XC。法定代表人:曹展兴。被执行人周仁峰,男,汉族,1979年1月16日生,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申请执行人江西彭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江西省彭泽县人法院作出的(2020)赣0430民初14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周仁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方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有车辆登记。本院对发现的财产采取了查封执行措施,但该车辆并未实际扣押,现无法处置。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2.228万元,截至2021年9月23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2.228万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9月23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赣0430执75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远 新审判员 刘楷林审判员朱子贵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方 纯 彬(江西院印)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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