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永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湖南省顺清扬纸业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26执1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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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26执1193号案件名称
上海永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湖南省顺清扬纸业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上海永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湖南省顺清扬纸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26执119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永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青平公路9565号1幢2层N区24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77763726C。法定代表人:钟伟,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南省顺清扬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安定镇岳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338396524B。法定代表人:傅并罗,总经理。上海永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湖南省顺清扬纸业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请求由被执行人湖南省顺清扬纸业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上海永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已支付的承包款448000元及利息(利息按4.35%的标准自2018年6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自判决书确定付款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负担本案受理费8020元,申请执行费6740.3元。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18年12月1日作出(2018)湘0626民初13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采用电子送达的方式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给被执行人。7月29日本院到被执行人湖南省顺清扬纸业有限公司所在地再次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并传唤被执行人8月4日到本院履行案件。2021年8月20日,被执行人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认为申请执行人上海永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就(2018)湘0626民初136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已经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应裁定不予执行。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的异议请求成立,于2021年8月31日做出(2021)湘0626执异2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湘0626民初1363号民事判决书不予执行。”该裁定书送达后双方当事人至今未提起复议,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依据(2021)湘0626执异20号执行裁定书,对本案执行依据(2018)湘0626民初13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裁定不予执行,根据该裁定本院应依法驳回上海永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海永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 琰审 判 员 王永红审 判 员 张京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朱铭章书 记 员 王益鹏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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