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向南故意杀人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2021)辽01刑更19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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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刑更1930号案件名称
吕向南故意杀人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吕向南案件缘由
故意杀人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刑更1930号罪犯吕向南,男,1989年4月25日出生,满族,出生地辽宁省本溪市,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沈阳。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28日作出(2006)本刑一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向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吕向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3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5年9月2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8年6月2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第二监狱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第二监狱认为,罪犯吕向南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建议。经审理查明,考核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罪犯吕向南获得表扬奖励7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吕向南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吕向南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自2009年10月23日起至2O24年1月22日。本裁定宣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柳 震审 判 员 孙洪成审 判 员 秦艳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权红霞书 记 员 孟楠楠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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