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世凯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21执恢4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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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1执恢448号案件名称
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世凯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双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世凯;曾又交;胡劲松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21执恢448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双峰县永丰镇复兴街631号。法定代表人:张勇峰,系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郭世凯,男,1984年12月7日生,汉族,双峰县人,住双峰县。被执行人:曾又交,男,1968年2月5日生,汉族,双峰县人,住双峰县。被执行人:胡劲松,男,1972年5月16日生,汉族,双峰县人,住双峰县。申请执行人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世凯、曾又交、胡劲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双民二初字第58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郭世凯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27286元,自2012年8月9日起按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800元;被执行人曾又交、胡劲松对本案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郭世凯、曾又交、胡劲松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郭世凯、曾又交、胡劲松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2021年7月7日、2021年8月8日对被执行人郭世凯、曾又交、胡劲松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保险、不动产、证券及工商登记发起查控:查询到被执行人胡劲松名下有不动产登记,因该不动产价值远超本案应执行标的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故不宜处置。2021年6月20日,本院向双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双峰县住房管理中心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查询到被执行人胡劲松有住房公积金缴纳记录。因被执行人胡劲松系在岗职工,不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形,故申请执行人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要求本院对被执行人胡劲松的住房公积金进行冻结。因被执行人郭世凯、曾又交、胡劲松未自觉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郭世凯、曾又交、胡劲松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行为。因被执行人曾又交、胡劲松在收到本案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未向本院报告个人财产情况,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将被执行人曾又交、胡劲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执行情况及查控结果,本院已于2021年9月25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朱才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周 博代理书记员 夏 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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