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葩宁、新疆海联三邦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363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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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执3638号之一案件名称
尹葩宁、新疆海联三邦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尹葩宁;新疆海联三邦投资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36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尹葩宁,女,198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新疆海联三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昌吉市幸福村**。 法定代表人:高军,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尹葩宁与被执行人尹葩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0104民初30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尹葩宁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1310.00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51310.00元。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4执363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忠审判员 李国华审判员 马卫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帕尔哈提江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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