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桃园实业有限公司、山东富帅无辐射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082执恢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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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082执恢253号案件名称
荣成市桃园实业有限公司、山东富帅无辐射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荣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荣成市桃园实业有限公司;山东富帅无辐射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2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082执恢253号申请执行人:荣成市桃园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富帅无辐射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荣成市桃园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富帅无辐射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082民初432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租金及利息共计1749681元。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082民初432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辉晓审 判 员 谭宁宁审 判 员 江佳鑫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李晓军书 记 员 张海涛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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