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执行通知书(2021)湘0182执335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182执3350号案件名称
首次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宁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永强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182执3350号永强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王**华本院执行的永强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申请王**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经被执行人王**华自动履行,执行金额为138000元,申请执行人已支取并申请对本案作执行完毕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自动履行方式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浙江庆元泰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126民初1338号 下一篇 黄河、姚焕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722执23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