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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庆元泰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126民初13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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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126民初1338号
  • 案件名称

    浙江庆元泰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庆元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浙江庆元泰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飞;吴春花;杨宽高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1126民初1338号 原告:浙江庆元泰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庆元县濛洲街道横城南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5669826130。 法定代表人:毛仁忠,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揭晓,该行工作人员。 被告:杨飞,男,198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庆元县。 被告:吴春花,女,198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庆元县。 被告:杨宽高,男,195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庆元县。 原告浙江庆元泰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飞、吴春花、杨宽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浙江庆元泰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庆元泰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22元,减半收取计1711元,由原告浙江庆元泰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刘北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周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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