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庆元泰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126民初13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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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126民初1338号案件名称
浙江庆元泰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庆元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浙江庆元泰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飞;吴春花;杨宽高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1126民初1338号 原告:浙江庆元泰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庆元县濛洲街道横城南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5669826130。 法定代表人:毛仁忠,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揭晓,该行工作人员。 被告:杨飞,男,198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庆元县。 被告:吴春花,女,198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庆元县。 被告:杨宽高,男,195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庆元县。 原告浙江庆元泰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飞、吴春花、杨宽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浙江庆元泰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庆元泰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22元,减半收取计1711元,由原告浙江庆元泰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刘北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周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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