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兴科、四川沅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28民初15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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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8民初1583号案件名称
许兴科、四川沅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许兴科;四川沅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谢毅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28民初1583号原告:许兴科,男,195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汪永培,芷江县恒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沅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少陵横街142号附17号1楼。法定代表人:李盛华。第三人:谢毅,男,194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许兴科与被告四川沅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谢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许兴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许兴科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韩连周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姚慧群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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