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国东;李见文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422执7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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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422执703号案件名称
潘国东;李见文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潘国东;李见文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辽0422执703号申请执行人:潘国东,男,1979年6月28日出生,住新宾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李见文,男,1981年12月4日出生,住新宾满族自治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潘国东与被执行人李见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标的为6,000.00元,执行费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李见文的银行存款账户,后被执行人李见文先后履行给申请执行人潘国东执行款4,000.00元及2,000.00元,共计人民币6,000.00元,被执行人李见文已缴纳执行费50.00元。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代理审判员 王慧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胡 欣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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