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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川玉、张梅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323执224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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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2323执224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李川玉、张梅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普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普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李川玉;张梅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323执22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川玉,男,2000年8月16日生,布依族,住贵州省普安县。被执行人:张梅,女,1980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梅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梅在中国工商银行24×××3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1518.75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侯 野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王正荣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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