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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财源真空设备有限公司、玉门金牛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503民初53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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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503民初5341号
  • 案件名称

    邢台财源真空设备有限公司、玉门金牛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邢台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邢台财源真空设备有限公司;玉门金牛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503民初5341号原告:邢台财源真空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西北留村东侧冀中工程技师学院南校区二排东侧第一、二车间。法定代表人:郝世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建奎,男,该公司员工。被告:玉门金牛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玉门市时代购物中心广场三楼324号。法定代表人:李开朝,该公司总经理。邢台财源真空设备有限公司与玉门金牛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邢台财源真空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邢台财源真空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邢台财源真空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丽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要欣欣书 记 员 豆亚辉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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