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某兰、印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902执21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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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02执210号之一案件名称
龚某兰、印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益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龚某兰;印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902执2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龚某兰,女,194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被执行人:印某,男,198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中市。申请执行人龚某兰与被执行人印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作出(2019)湘0902民初695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龚某兰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执行。2021年3月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印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3月2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3月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印某名下无银行、网络资金、工商、证券、车辆、金融理财类产品等财产登记信息。于2021年3月20日向益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查询被执行人印某名下不动产登记、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等其他财产状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3月3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印某名下银行、网络资金账户,但实际未冻结到钱。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面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21年3月1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印某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2021年3月15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印某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建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曹振宇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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